一、在校内外发生违纪或严重违纪现象,教师对学生需要做相应的体罚处理,教师本人必须提前向学校或学生处负责人请示,然后由学校或学生处负责人与学生家长沟通,共同拿出处理意见,方可按学校意见处理,不准擅自行事。 二、不向学校请示,错误打骂、体罚学生,在班内造成不良影响,扣除本人本月五分之一的基本工资:扣除班级组长本月三十分之一的基本工资。 三、不向学校请示,错误打骂、体罚学生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,扣除本人本月三分之一基本工资:扣除年级组长本月五分之一的基本工资。 四、不向学校请示,错误打骂、体罚学生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,对当事人给予开除或开除留校观察看处分、降薪、停发本学期奖金,降级使用:扣除年级组长本月基本工资。 五、对学生既严重违纪又无理取闹者,教师可以不予处理,交由学校处理。 六、对特殊学生,特殊事项,来不及向学校请示并需要处理的,要保证对学生进行正确教育和疏导,方法得当,结果对学生和他人都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的,学校不给予处理。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